10/23/2008

運動契約

上班之後,運動量明顯減少很多,沒辦法,每天通車時間頗長,一回到家就只想躺在沙發上轉電視,要不然就是msn上找朋友聊天。可是我最近要跑太魯閣馬拉松賽,還希望可以有機會登玉山,如果沒有像之前那樣持續鍛鍊,恐怕會很悽慘,所以我決定要繼續開始規律的運動。

一個人運動並不有趣,找幾個人一起,才會有互相激勵的效果。可惜辦公室目前沒找到可以配合我運動作息的同事,所以我決定跟在台北另外一頭的YY立下契約,期望可達到維持體力以及幫助YY墮胎的效果。

以下就是我們兩個人的契約:

王元元(以下簡稱甲方) 及YY(以下簡稱乙方)
雙方同意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之建議,訂定以下之契約,
共同遵守,其條款如下:

第一條
甲方及乙方必須於每週一至週五,五個工作天之內,至少去健身房慢跑兩次以上,
每次超過三十分鐘。

第二條
若任一方未能在一週內達成兩次運動的目標,則須遵守以下之罰則:
(一) 若僅去健身房一次,則罰款新台幣壹百元整。
(二) 若兩次都沒去,則罰款新台幣參百元整。

第三條
設立共同吃飯基金,所有的罰款皆納入此基金,供甲乙兩方,以及牙醫叔叔、Tony等雙方共同好朋友音樂會之後聚餐使用。

第四條
其他未列入此契約之事項,一切以甲方說的算。


立約人

甲方:王元元

乙方:YY

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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